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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借錢

我今天看到了一個新聞
台北1名28歲陳姓男子與諸姓女友論及婚嫁,準丈母娘拿錢出來買了一棟透天厝當新房,並借名登記在陳男名下。沒想到後來婚事告吹,陳男竟然偷偷去申請了一份房地所有權狀,賣了這房子。諸女發現後提告,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偽造文書及背信罪起訴陳男。

起訴指出,陳男與諸女8年前開始交往,前年12月論及婚嫁,小倆口在高雄松山區看了一棟透天厝,諸女便向母親借了房屋頭期款1008萬買房子,並借名登記在男友名下。

不料到了前年11月2人因故鬧翻分手,婚事告吹,但諸女一直未更改房地所有權人。去年3月,陳男竟然佯裝遺失所有權狀,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,地政人員在公告期滿後,5月就重新發了房地所有權狀給陳男,陳男隔月就以6900萬將房子賣出,並在去年10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
諸女發現後對前男友提告,陳男向檢方承認明知所有權狀並未遺失而申請補發,也說那房子是諸女買給女兒當嫁妝,並用他的名字登記,因此如果沒有結婚,應該要還。因此檢方認為陳男偽稱遺失而申請補發房地所有權狀,還擅自賣掉房屋,損害了諸女的財產,依偽造文書及背信罪起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