俗稱之討債公司,一般之名稱為「帳務管理」「財務管理」公司,即是接受債權人委託,向債務人索討債務之機構,討債公司依據經濟部公告,係指公司設立登記經營「應收帳款收買業」,業務界定為「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為限,並不包括融資放款所生債權、信用卡業務或其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。」,故所謂「討債」業務,僅限於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「貨款」收取與催收,且必須與「銷貨商」訂有「貨款債權」契約,對逾期應收帳款受債權人委任催收之業務。
惟現今有甚多討債公司其營業範圍係以上揭融資放款、信用卡或非「實質商品」交易所產生之帳款。而討債公司除依合法程序透過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償,亦有相當多數討債公司遊走法律邊緣,對債務人施加人身、精神壓力,更甚者即以暴力討債,案例不甚枚舉,故如何導正討債公司之處理方式,即成為政府當務之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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