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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權法借錢2

例如,建設用地(含住宅與非住宅)使用期屆滿前,當地政府因「公共利益」需要,可以提前收回並給予補償(第148條)。
何謂「公共利益」?我敢打賭,物權法即將或將來的配套法令,永遠不可能明訂「公共利益的定義及範圍」。因此,套用台灣經驗養地炒地、養房炒房,在「漲價歸公」必定逐步實施的預估風險下(如某市已實施地價差額的6成歸公),不客氣指出,變數太大風險也大(此即跨國大財團及私募基金,只炒現成辦公樓商業大樓之因)。
三、「鞏固和發展公有經濟」仍為共產黨政府的國策,私人財產如何有效保護的操控權及執行權,仍然大權在握,有待觀察。
例如,第一編總則第一章的基本原則中,即明訂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只是「鼓勵、支持和引導」罷了(第3條)。直接嗆明說,物權法還是不能違反共產黨政府的國策,除了共產黨政府,誰都不夠資格解讀物權法對私有財產保障的功能。
「沒本事搬台灣銀行錢的人,或是快倒的人」,才受得了中資銀行對貸款刁難的鳥氣,才會忍痛接受高利率,與貸款要送回扣、要交際等的多重剝削,「貸款難」早為台商圈的共識與苦談。

陸委會的諮詢委員們,縱使沒有貸款、借錢吃過排頭苦頭的實戰經驗,貸款利率已超過6
5%(五年期以上已達7%餘),還會再升的實務上,為何還作此無聊發言?我真的不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