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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借錢的問題

(二)按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,即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,不會因為在年度中離職,而影響您的權益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 函釋參照),您的特休六天工資應照給,不可以扣發,否則,即屬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。

三.老闆說特休要讓我休完.薪水照算全薪,所以老闆要我當天接交給他.我把東西都寫的粉清楚,也都直接交接給老闆了。...沒想到2/12老闆把薪水少了3000元給我,...說我同意讓他減薪,說什麼我沒交接,又休了特休,所以少3000是沒問題的,...說我怎麼和他計較這3000元~真是惡劣到不行。

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,終止勞動契約(離職)時,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。因此,您1/31離職當天,老闆應即結清所有應發的工資(包括違法扣發的3000元)給您,不能以任何藉口,例如,同意讓他減薪、沒交接、又休了特休等等,而扣發工資。否則,亦屬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,處他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(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)罰鍰。

四.我想打電話去勞工局申訴,檢舉他薪水低報,又亂扣薪資,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?

(二)您可以將上述勞基法規定和老闆好好談,請求給付您被扣的3000元工資,如果老闆還是不給,再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,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,請求派員查處,申訴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,打電話也可以(受理機關會登載在電話紀錄簿),其他包括口頭、書信、電子郵件及傳真等。只要查有該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,主管機關都會依法處理,因為罰款比3000元超過太多,您的權益應當可以維護。